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包括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
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区徽图案, 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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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Modified: 26 May,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