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 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 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