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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
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
审权。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它人的
权力和自由。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
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ⅲ
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障私有财产权。ⅲ
第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
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除与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
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ⅲ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使用 和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
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ⅲ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 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
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 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的制度,行政管理、 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
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 法令、 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均不得 同本法相抵触。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