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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一、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 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 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供意见。
四、组成: 成员十人,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澳门人士 各五人组成, 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 任期五年。澳门委员需由在外国无居留 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 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