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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委员会共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10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8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80人
立法会议员和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
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4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和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 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50名和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名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 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选 人, 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 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和决定产生>>产生。
七、二○○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须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 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